國資委權威解答:企業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出租如何適用
4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在對2025年3月官網政務咨詢欄目部分網友提出的咨詢初步作出了回應的基礎上,選取了5條關注度高、點擊量高的問題,再次推薦分享。
【問題索引】
1.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有企業增資有關審計問題的咨詢
2.關于如何區分貿易業務與集成業務問題的咨詢
3.關于國有股權協議轉讓中最近一期審計報告有效期問題的咨詢
4.關于企業國有資產對有償使用(出租)是否適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問題的咨詢
5.關于國有出資企業子企業相關問題的咨詢
(一)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有企業增資有關審計問題的咨詢
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請問:該條所屬“審計”是就此次增資的專項審計?還是只要有最近一期審計報告即可?
國資委回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八條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其中的審計和資產評估應當為本次增資行為服務的,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準日可以為最近一年內的某一時點,具體由企業結合經濟行為情況確定。
(二)關于如何區分貿易業務與集成業務問題的咨詢
問題:
《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謹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第一條,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供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如果雖然原始采購端和最終銷售端都在中央企業集團外,但采購之后加入中央企業自有產品(如系統、技術服務等),再對外銷售,是否符合合規要求?自有產品的占比需要達到多少可以將貿易業務與集成業務區分開?
國資委回復:
根據《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可開展有商業實質的正常貿易業務,貿易業務與集成業務的區分不能由自有產品占比來確定,需要結合業務實質進行判斷。
(三)關于國有股權協議轉讓中最近一期審計報告有效期問題的咨詢
問題:
就如何理解《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第四條提到“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提問如下問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21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請問,如果轉讓價格以“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是否應適用32號令第21條關于1年有效期的規定:若不適用,關于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的基準日有效期是否有特別要求?
國資委回復: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第四條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其中“最近一期審計報告”,應當為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年內的審計報告,可以是年度審計報告,也可以是一年內某一時點的審計報告。
(四)關于企業國有資產對有償使用(出租)是否適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問題的咨詢
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股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請問:原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撥至企業后所形成的使用權是否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即企業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出租)是否適用或應參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若不適用且本地區暫無關于企業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出租)的相關規定,應如何確保出租行為的合規性?
國資委回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不涉及實物資產出租行為。實踐中,部分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已經出臺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國家出資企業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出租資產的管理,積極運用公開方式比選承租人,提高出租收益;如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已作出規定的,所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關于國有出資企業子企業相關問題的咨詢
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其中“子企業”是否包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即“國家出資企業的孫公司”?以及如何認定是否“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
國資委回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一是其中子企業指國家出資企業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實際控制的子企業。二是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是原則性的表述,一般是指軍工國防科技、電網、石油石化、電信等行業,以及服務國家戰略目標、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等的企業,并根據國有經濟承擔的使命任務和功能定位進行調整。實踐中,具體企業由各級國資監管機構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內容來源:國務院國資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