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造精準契合動態適應的黨委前置研究事項清單?
要確保前置研究討論“提質見效”,加強制度創新與實踐突破,重點解決清單“應優盡優”“形神俱備”等深層次問題,打造與國企功能使命和層級類型精準契合、動態適應的前置事項清單是核心關鍵。
近期,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新時代完善企業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意見》將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完善黨領導國有企業的制度機制列為19項具體舉措之首,要求明晰黨委(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的邊界,提高前置研究討論的質量和效率。國有企業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清單(簡稱“前置事項清單”)作為踐行“兩個一以貫之”,完善黨領導國有企業制度機制的關鍵制度設計,目前已在“應建盡建”上取得重要進展。要確保前置研究討論“提質見效”,加強制度創新與實踐突破,重點解決清單“應優盡優”“形神俱備”等深層次問題,打造與國企功能使命和層級類型精準契合、動態適應的前置事項清單是核心關鍵,這不僅關乎黨對國有企業全面領導的落地成效,更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理論,探索黨的領導與市場化運營機制有機融合全球獨特治理新范式的重要途徑,對于提升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國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01 動態優化前置事項清單面臨的挑戰問題 目前,各級國資央企通過多年的持續實踐,前置事項清單已基本完成從建起來到首次動態優化的階段性跨越,但距又好又優、提質升級的更高目標還有不小差距。結合筆者協助審核180多家不同層級類型企業動態優化前置事項清單掌握的情況,各企業前置事項清單在運行質量和實施效果方面,還存在一些深層次的難點問題亟待破解。 (一)前置事項清單與企業的不同層級類型及功能使命契合度不足。審核清單發現,各企業前置事項清單普遍存在不區分企業管理層級、行業特點和發展現狀,“左右照搬”兄弟單位條款,一套模板“一刀切”從上到下套用到底現象。一些基層企業機械對照上級前置清單,對清單事項簡單做“減法”,結合企業實際、區分實施對象、分解管理流程,做“加法”式清單細化不足;一些企業在推動“雙百科改”專項行動重大改革任務落實中,實施了很多專項支持政策類特色舉措(如特殊緊缺科技技能人才延遲退休、科研骨干人員中長期激勵等),但此類改革舉措鮮少在前置清單決策事項中體現,前置事項清單的動態優化明顯滯后于重大改革任務的實施推進;一些企業對差異化創新前置清單決策事項的動力不足,顧慮較多,往往出于避免“清單事無巨細”的保守考慮,不愿把未列入上級前置清單指導性文件、歸類相對模糊、拿不準的探索性改革舉措和個性化決策事項列入前置事項清單。 (二)前置事項清單所涉制度依據缺乏動態梳理。目前,在前置事項清單參照制度方面,已基本形成以《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關于中央企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的領導的意見》《中央企業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清單示范文本(試行)》三類中央制度文件為總綱,以企業集團總部前置事項清單為參照示范,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各專業類管理制度、企業授放權清單、改革方案、公司章程為重要支撐的前置清單參照制度體系。這些制度也成為當前各企業優化完善前置事項清單的重要參照依據和指導性文件。但因各類制度分布較為零散,各企業在優化完善清單過程中,并不能及時掌握最新制度的規定要求,前置事項清單的動態優化不同程度地存在清單內容缺項漏項、清單事項與上級最新要求不同步不銜接等問題。 (三)非標準治理結構企業黨委決策把關方式有待探索創新。目前,各國資央企存在著大量的分公司、設執行董事子公司等非標準治理結構模式企業,這兩類企業因不設董事會,且黨委委員與經理層人員又高度重合,一直以來是前置研究制度優化創新的重點難點。兩類企業的前置事項清單基本照搬子公司的清單模式,重大經營事項先經黨委會前置研究后,再提交經理辦公會決策。由于經理層之下沒有再下一層的授權決策主體承接決策職能,這就導致在僅有黨委會和經營層兩個治理決策主體的情況下,兩類企業的黨委會前置研究事項與經營層決策事項基本完全重疊。為減少“同一批人研究同一問題”重復開會,很多企業出現了黨委會與總經理辦公會套開,“一個會議,幾套記錄”,“議決合一”等現象,既違背了前置研究制度的設計初衷,也影響各治理主體功能作用的發揮。如何結合非標準治理結構企業的特點實際,改進創新前置清單的結構和決策事項設置,提高前置清單與決策主體的匹配度,有待進一步研究探索。 (四)構建前置事項清單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迫在眉睫。科學有效的評價考核制度是檢驗基層前置清單動態優化質量和實施效果的重要標尺。在動態優化前置清單成為國企黨組織常態化工作安排的大背景下,各企業的前置清單應在什么條件下優化、以什么樣的標準優化,是當前亟待應對解決的緊迫問題。目前,各企業觸發調整前置事項清單的動機,多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國資委或集團總部下發動態優化前置清單的通知要求,尚未形成對前置清單的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即使開展評估,也更多側重對清單執行情況的評估和總結,對清單本身的內容質量以及實施效果的關注不足。一些企業雖規定了所屬企業前置清單的動態優化頻次,如要求1年內對前置研究事項清單更新優化1次。但機械的優化頻次安排,并未充分考慮一些層級較低、受上級嚴格管控、業務類型單一、重大經營事項獨立決策權小的基層企業清單優化的實際困難。評估考核工作不到位、制度跟進完善不及時,容易導致基層企業對前置清單動態優化工作重視程度不足、落實質量不高。 02 打造精準契合動態適應的黨委前置事項清單 前不久,國務院國資委召開的國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動2025年首次專題推進會,對高質量完成動態優化前置事項清單等體制機制類重點改革任務作出部署,要求在突出形神俱備,提高精準度、適應性上求突破,在好不好、優不優、提高質量效果上下功夫。如何結合改革部署的新任務、企業發展的新變化、清單運行的新問題、基層實踐的新經驗,打造出更高質量的前置清單,不僅需要各基層企業自主性的創新探索,也需要從國務院國資委及國資央企集團層面進行頂層設計,跟進性制定相應配套指導文件和管理制度,以推動前置事項清單與不同層級類型企業功能使命精準契合、動態適應。 (一)分層分類制定下級企業前置事項清單示范指導文本。鑒于國資央企多為跨業混合類企業,企業管理縱深多個層級,橫跨多元業務板塊,每種業務類型企業的企情和前置研究事項各不相同。建議從國務院國資委或國資央企集團層面對下屬企業類型進行科學劃分,分別制定各類型企業前置事項清單示范指導文本,明確各企業細化前置清單的事項要點和原則方向,使基層差異化完善清單事項有據可依。一是在整體要求上,前置事項清單示范指導文本要體現規范性、實用性、靈活性,既要包含通用性內容和指導性框架,確保所有企業都能遵循統一標準,也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空間,允許基層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添加特定事項或細化要點。二是在事項內容上,一方面要打造清晰明確、具體可量化的清單條目,避免清單事項出現“關鍵性”“重要性”等較為籠統、存在歧義、難以界定的詞匯;另一方面要聚焦對企業真正有深遠影響和戰略意義的重大決策事項,厘清黨委(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的邊界,避免日常經營管理事項納入前置清單,影響決策效率。三是在分層分類上,以提升清單精準度適用性為目標,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層級企業業務特點、企業規模、發展階段、管控模式、所有制性質的差異性,分別明確各類型層級企業前置清單的事項內容和側重方向。如集團、省級層面企業的前置清單應注重公司戰略和發展規劃類決策事項的細化前置。而規模較小、業務類型單一的基層企業,前置清單事項應作適當減化,更注重生產經營類事項和上級決策部署的落地執行。 (二)加強基層動態優化前置事項清單的規范化實效化指導。了解掌握最新制度依據是做好前置事項清單動態優化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鑒于一些基層企業特別是三、四級企業了解獲取中共中央、國務院國資委、集團總部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時滯性及層級管理上的傳閱權限制,建議對照不同類型企業前置清單示范文本的決策事項,編制《黨組織前置研究事項清單制度指引》,從中共中央、國資企業、企業集團三個層面,詳細梳理列入前置清單的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內外部最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并明確制度文件涉及該權責事項的條款內容和重點要求。同時,結合內外部法規制度的調整變化,定期對制度指引進行動態更新完善,以便清單修訂和審核人員及時了解清單事項所涉制度依據,提高清單優化的適用性、實效性、準確性。 (三)推動非標準治理結構模式企業前置事項清單優化創新。因分公司、設執行董事子公司等非標準治理結構模式企業多為三、四級企業,企業層級低,體量少,業務類型單一,涉及的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比較少,在黨委成員和經理層人員高度重合的情況下,如果仍按照標準治理結構子公司的決策流程,重大經營事項先經黨委會前置研究后,再提交經理辦公會(或執行董事會決策),必然會影響決策效率,導致同一批人多次重復開會。建議充分發揮兩類企業黨委會的實質把關作用,在前置清單內容設計上,將黨委會與經理辦公會的決策事項適度分開,并探索實施“黨委集體決策+經理層分工實施”決策模式。將兩類企業黨委的決策職能擴容,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劃入黨委會研究決策范圍,由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一般經營管理事項劃入經理辦公會決策范圍,由經理層決策實施。在權責界面上,將黨委會與經理辦公會的決策事項區分開來,避免同一議題在兩類會議上重復研究。同時,為確保執行董事制度的落地執行,設執行董事子企業應要求執行董事在決策后簽署意見。 (四)構建長效靈活的前置事項清單定期評估和動態優化機制。為切實提升動態優化前置事項清單的質量效果,建議制訂不同類型企業前置事項清單動態優化評估管理辦法。針對各類型企業的特點,實行一業一策、一企一策分類評估、分類考核、分類管理。一是在評估標準方面,要圍繞提升前置事項清單的規范性、實效性、精準性、匹配性,從清單的內容質量及實施效果兩個方面設置相應評價指標和分值標準。其中,清單內容質量重點考核清單事項完整度、決策事項差異化轉化情況、黨委前置研究事項越位錯位不到位情況、重大事項額度量化細化情況、清單內容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情況等。清單實施效果重點考核前置研究事項的落實情況、各治理主體運轉銜接情況、推動公司改革發展情況等。二是在評估考核方面,建議以1—2年為周期,探索對各層級企業前置清單運行情況開展一次動態評估。將評估工作納入企業黨建工作績效考核、領導班子綜合評價考核、審計監督、巡視巡察監督、內控風險管控中,靈活運用各種考核管理方式,對不同類型企業的前置清單質量和實施效果進行精準“畫像”。三是在動態優化方面,建議結合各監督主體評估考核的反饋結果、各層級企業經營業務變動情況及前置清單運行發現問題,建立長效靈活的前置清單事項動態優化聯動機制。一方面,前置清單動態優化的頻次可以年為單位,也可按前置事項涉及的重點工作項目完成時間進行動態優化。另一方面,上級黨組織應結合集團管控要求和授放權事項,對下級擬優化調整的清單增減事項進行審核評估把關,上下結合、協同聯動做好基層清單動態優化工作。四是在結果運用方面,對連續多年評估高質量的企業,可進一步擴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授放權;對經評估認為不科學不規范的前置清單,及時督促企業進行優化完善。通過發揮評估考核“指揮棒”作用,驅動各企業從評估考核中發現問題,找準發力點,有針對性補短強弱,不斷提升前置清單動態優化的質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