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新官不理舊賬”將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此次司法解釋著眼于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府行政履職能力,正式實施后,以“政府換屆”等理由違約侵權將擔責。
《規定》第四條明確,“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透露,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此次司法解釋關注“新官不理舊賬”,體現了對此類問題治理的不斷深化。“新官不理舊賬”,表面上是政府權力、公共權力的“交接”出了問題,實際上還是不擔當、不作為、不負責。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對不作為慢作為、“任性甩鍋”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也將“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等“新官不理舊賬”納入問責范圍,確保用好追責問責利器。
從十九屆中央首輪巡視情況看,未將糾正老問題作為履新履職、推動突破的抓手和機遇等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對此,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對整改落實提出嚴格要求,被巡視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對重點問題要直接抓、抓具體、抓到底,對整改落實不到位和巡視新發現的問題要一體整改,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
整治不擔當不作為問題,也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開展的專項整治內容之一。
“‘新官不理舊賬’主觀上是個別領導干部法律意識淡薄、契約觀念欠缺,但客觀上還是因為相對人缺乏有效、便捷的救濟渠道。《規定》將此類問題的治理上升到了法律層面,并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救濟方案。”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譚宗澤說,“新官不理舊賬”不僅僅是推諉扯皮的工作作風問題,違規違紀又違法。對不理“舊賬”的“新官”必須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兌現政策承諾,助力誠信政府建設。
領導干部須知丨“新官不理舊賬”到底違了什么法?
《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針對我國產權保護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特別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提出“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去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政府要信守承諾,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
所謂“新官不理舊賬”,是指同級的新一屆政府及其領導人員更替后,不承認上一屆政府和領導人員對公民和市場主體作出的合同、承諾、債務等行為。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舊賬”還時有發生,不僅影響投資者投資積極性,而且會直接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極大地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沖突。
對“舊賬”的態度,既考驗“新官”的責任擔當,也考驗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舊賬”不僅是一個“政德”問題,而且是一個“合法性”問題。“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
首先,“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所謂信賴利益保護是指: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國家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信守承諾,彼此信任。行政相對人基于對行政決定的信任和依賴而產生的利益,要受到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借口任意改變既有的行政決定,如確實基于明顯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某項權利或者利益,也必須給予受益相對人補償,以免讓行政相對人承擔政府自身違法的責任。
其次,“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與相關市場主體存在合同關系(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時,“新官不理舊賬”明顯與《合同法》相悖。《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合同是法人之間的契約,并不是企業經營者與政府負責人的私人約定,即便政府負責人已經改變身份、不在其位,但政府作為合同主體沒有變,法人之間的合法契約也必須依法繼續履行。所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優惠政策、合同等不得隨意改變。
新官如何理舊賬?一是樹立誠信意識和契約精神,確立“新官必理舊賬”的原則。鄧小平曾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誠信是法治社會和以德治國的基本要求。企業與政府簽訂合同,既是對領導干部的信任,更是對政府履約能力和誠信的認可。政府欠賬不是合同上簽字領導干部的個人所欠“私賬”,而是“公賬”。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新官理不理舊賬是檢驗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試金石。抓好誠信守約教育是一種事關長遠的基礎性工作。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政府必須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觀念,政府工作人員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意識和自覺性越強,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
二是對于合法的舊賬與違法的舊賬必須區別對待。合法的賬一律要理,必須理。如確實存在“舊賬”違法的現象,則要區分“舊賬”違法的具體情況,根據違法或過錯進行處理,依法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政府的允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政府允諾無效,但政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千萬不得一方面宣布政府行為違法無效,另一方面又處罰相對方企業。如果政府沒有違法,只因公共利益而需變更或撤銷合同,那就應當按照法定原則和程序,對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依法進行補償。政府簽合同一定要慎重、嚴謹,充分調查論證,約束性的條件、不可抗力的因素都要簽清楚,觸碰法律紅線的項目不能簽。對人民群眾而言,不論前任還是現任領導干部的行為都是政府行為,政府不能充當自己“舊賬”糾紛的裁判者。
三是建立處理新舊“官”賬務交接的工作機制。領導干部職務的交接,是基于崗位職能所派生的事權的交接,是政府權力、公共權力的交接,是職責、承諾的交接。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的賬務監督是行政隸屬關系中的應有之義,要建立和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系統內“新舊賬”的監督、清理、糾錯機制。領導干部要落實“一崗雙責”,加強上級領導對下級的賬務履行監督責任。要加強離任審計,對前任留下的“舊賬”做一個科學評估,對不理“舊賬”的“新官”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