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省級數據交易規范指引!
隨著山東數字強省建設的深入推進,數據交易日益頻繁。為進一步規范數據交易行為,推動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加快培育數據市場,山東省大數據局制定出臺《山東省數據交易規范指引(試行)》(下稱《規范指引》),將于202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規范指引》從交易準備、合規審核、交易磋商與合同簽訂、交付結算、憑證開具、爭議處理等方面進一步規范數據交易行為,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數據交易相關活動。
山東省大數據局
關于印發《山東省數據交易規范指引(試行)》的通知
魯數發〔2025〕5號
各市大數據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數據交易行為,推動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加快培育數據市場,省大數據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數據交易規范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山東省大數據局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數據交易規范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數據交易行為,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數據交易相關活動,適用本指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數據交易活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數據交易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市場主導、公平自愿、包容創新、安全可控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數據交易機構,是指為數據提供方、需求方提供數據交易服務的專業機構。
鼓勵數據供需雙方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交易。
第五條 數據交易標的主要為數據產品,包括數據接口類、數據集類、數據報告類、數據服務類、數據工具類、數據應用類、算法模型類等類型。
第六條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為促進數據交易活動合規高效開展,提供數據集成、質量評價、數據經紀、合規認證、 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調 解、風險評估、人才培訓、咨詢服務等第三方服務的專業化組織。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七條 數據提供方應當保證交易標的真實、完整、合法,并明確基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名稱;
(二)類型;
(三)來源;
(四)簡介;
(五)處理方式;
(六)應用場景;
(七)禁用場景;
(八)使用限制。
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數據提供方還應當向數據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體資格類材料;
(二)數據來源證明材料;
(三)交易標的合法合規承諾書;
(四)數據交易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數據來源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收集取得、交易取得、授權取得等。
原始取得的應當說明源數據的獲取方式、范圍、是否侵犯第三方利益等,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收集取得的應當說明數據的收集方式、范圍、是否侵犯第三方利益等,必要時提供允許收集的授權證明材料;
交易取得的應當提供與源數據提供方之間的交易證明材料;
授權取得的應當提供與數據提供方之間的授權協議證明材料,不得超出數據授權使用范圍。涉及公共數據授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
第九條 數據需求方應當明確數據需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需求內容、數據用途、應用場景和使用方式等。
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還應當向數據交易機構提交主體資格類材料。
第三章 合規審核
第十條 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數據交易機構應當對數據供需雙方提交的主體資格類材料進行審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身份證、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等身份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二)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一條 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數據交易機構應當對數據提供方提交的交易標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數據來源是否合法合規;
(二)數據質量是否符合承諾的交付標準;
(三)涉及個人信息的交易標的,是否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是否符合授權協議明確的數據使用要求;
(四)涉及重要數據的交易標的,是否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 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數據交易機構應當對數據需求方提出的數據需求進行審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數據需求描述是否準確、完整;
(二)數據用途、應用場景、使用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規。
第十三條 數據供需雙方直接進行交易的,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參照數據交易機構的審核內容進行審核。
第四章 交易磋商與合同簽訂
第十四條 數據供需雙方應當就數據用途、應用場景、使用方式、交付質量、交易金額等內容進行充分磋商。
第十五條 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數據交易機構應當提供高效、穩定、安全的測試環境。數據需求方可以通過數據交易機構對樣例數據的規范性、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時效性、可訪問性等方面進行測試,驗證是否滿足需求。
數據交易機構應當組織供需雙方采取協議、詢價、競價、拍賣、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達成交易意向。
第十六條 數據供需雙方應當參照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數據交易合同,明確交易標的內容、使用用途、適用場景、使用期限、交付質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安全責任、保密條款、爭議解決等內容。
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數據交易機構應當與數據供需雙方參照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相關協議,對數據交易合同備份存證。
第五章 交付結算
第十七條 數據供需雙方可以直接進行交付或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付,并根據實際選擇線上電子交付或線下物理交付方式。
數據提供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交易標的。數據需求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交易標的和結算價款,并接受數據提供方合理形式的數據用途查驗。
第十八條 數據需求方應當及時核驗交易標的是否滿足合同約定,對數據質量有異議的,數據供需雙方應當進行核實。數據質量確有問題的,數據提供方應當及時補救。
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數據交易機構應當協助數據供需雙方做好數據質量核實和補救等工作。
第十九條 數據供需雙方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數據安全,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或被非法訪問;在發生數據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相對方通報事件詳情和所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 數據交易合同履行完畢后,數據供需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交易標的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銷毀、API接口關閉、服務賬號關停等。
第二十一條 數據交易機構應當采用安全可靠技術建立安全可信的交易環境,保障數據交易全過程安全可控;對交付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交易標的進行查驗,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中止交易。
第六章 憑證開具
第二十二條 數據供需雙方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可以申請開具交易憑證,需向數據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數據交易合同;
(二)發票信息;
(三)數據交易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交易憑證應當包含以下信息:
(一)憑證編號;
(二)數據提供方;
(三)數據需求方;
(四)交易標的;
(五)交易金額;
(六)結算日期;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條 數據供需雙方直接進行交易的,可以在數據交易機構進行備案,申請開具備案憑證,需向數據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數據交易合同;
(二)交易標的基礎信息;
(三)數據來源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信息;
(五)備案承諾書;
(六)數據交易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備案憑證應當包含以下信息:
(一)憑證編號;
(二)合同名稱;
(三)數據提供方;
(四)數據需求方;
(五)交易標的;
(六)交易金額;
(七)簽約日期;
(八)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條 數據交易機構應當對數據供需雙方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及時開具交易憑證和備案憑證。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數據供需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
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的,數據供需雙方可以向數據交易機構或專業性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處理。
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數據供需雙方可以根據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由山東省大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202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