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財政部通報遼寧、福建、四川等6起典型案例,新增隱性債務合計超1400億元,多名現任、退休官員被嚴肅問責。隱性債務問責典型案例的曝光,背后折射出哪些深層監管信號與治理邏輯?地方政府及國有企業又應如何從中汲取教訓、規范自身行為?
從2022年首次披露問責案例開始,截至2025年已形成六次系統性通報,覆蓋安徽、河南、貴州、江西、湖南、浙江等21個省份的44起典型案例,累計問責市縣級黨政領導干部、財政部門負責人及國有企業高管240余人次。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典型案例的通報機制通過持續曝光違規舉債、虛假化債等典型案例,既彰顯了“零容忍”、“終身問責、倒查責任”的監管態度,更為地方政府規范舉債融資行為、國有企業合規經營提供了清晰指引。如何從問責典型案例中深入剖析違規根源、系統提煉合規規律,為地方政府堅決遏制新增隱性債務、國有企業筑牢經營合規底線提供實踐指引?隱性債務問責作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治理手段,在財政部歷年通報的典型案例中呈現出鮮明特征,折射出從個案懲處到系統治理的演進邏輯,其核心特征可從披露時間、區域分布、問責主體等維度深入解析。根據財政部公開通報及權威媒體報道(表1),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典型案例的通報呈現階段性特征:2015-2017年的案例,主要通過2022年后的回溯通報集中披露(《財政部關于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典型案例的通報》(2022年5月)、《關于融資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典型案例的通報》(2022年11月));2018-2021年,財政部暫停全國性集中通報,相關案例改由地方紀委監委通過官網、媒體等渠道零散發布。2022-2025年,財政部連續四年系統披露此類典型案例。表1:2022年-2025年財政部關于隱性債務問責典例的通報從披露時間看,被問責的違規行為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而集中通報則始于2022年之后,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典型案例的通報呈現回溯特征。這種特征并非簡單的時間滯后,而是監管部門對債務違規行為進行全周期清查、對歷史遺留問題進行系統梳理的體現。從披露頻次看,隱性債務問責通報呈現出“逐步加密、近年加速”的特征。2022年啟動系統通報時為一年兩次,2023年、2024年維持一年一次,2025年則密集至一年兩次。這種頻次的提升,并非簡單的數量疊加,而是彰顯監管部門對隱性債務風險“抓早抓小、露頭就打”的主動防控態勢。從分布區域來看,中西部低能級城市(地級市及以下)成為違規高發區。從財政部2022年至2025年披露的44起案例來看,這些隱債問責案例集中分布在中西部、東北及部分東部省份,呈現“西重東輕、北多南少”的格局。江西省、河南省累計通報4次,安徽省、陜西省累計通報3次,東三省則均被通報2次。從問責層級來看,監管正從地級市向區縣級、鎮級深度穿透。2025年4月通報的問責典型案例中,下沉至鎮級(河南省開封市杞縣五里河鎮);8月案例中,將近七成為區縣級,其中3起為區級,1起為開發區。從地級市到區縣級,再到鄉鎮和開發區,問責層級與債務風險分布高度契合。(三)問責主體:覆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金融機構等6次通報的問責主體覆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地方國企和金融機構,彰顯了監管體系對風險源頭、傳導路徑和責任主體的全面覆蓋。地方政府作為決策核心,是問責的首要對象。其責任集中于違規舉債的決策環節,涵蓋從市級到區縣級甚至鎮級的各級行政主體,通過對地方黨委政府負責人的問責,從源頭遏制政績沖動下的違規融資決策。融資平臺與地方國企作為隱性債務的載體,是問責的重點執行層。這類主體承擔著政府指令性融資、墊資代建等功能,其違規行為往往源于政企邊界模糊。對其問責既包括企業負責人,也延伸至具體業務環節,旨在推動國企剝離政府融資功能,回歸市場化經營本位。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供給方,被納入問責體系體現了資金端管控的強化(例如對江蘇金融租賃、山東國際信托、建設銀行駐馬店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新都桂城村鎮銀行等問責)。從銀行到信托、融資租賃公司,金融機構因違規提供融資、配合政府隱性擔保被追責,反映出監管對項目到債務全鏈條的穿透式管理。通過約束資金供給行為,遏制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的違規合作,從源頭減少隱性債務的資金來源。一方面,以批評教育、誡勉、警告等輕處分為主,凸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導向。歷次通報中,無論是地方政府負責人、財政部門主管還是國企高管,多數被給予批評教育、政務警告等處分,僅少數涉及撤職、降級等重罰,這既體現對違規行為的及時糾偏,也通過警示教育強化全鏈條責任意識,推動形成“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的約束氛圍。另一方面,“終身追責”落地,不受崗位變動影響。無論責任人是否調離、退休,只要涉及違規行為,均倒查責任。這種責任綁定,倒逼決策者在舉債融資時繃緊紀律之弦,從源頭遏制“任期內違規、離任后脫身”的短視行為,讓決策者的責任意識貫穿始終。
隱債問責典型案例中,違規行為呈現多樣態特征,既涉及政府決策層面的違規舉債,也包含執行環節的融資操作失范。
(一)隱性債務形成的典型路徑
根據《預算法》及隱性債務治理規定,政府舉債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定限額內,以政府債券為唯一形式,且需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在此框架下,從項目資金鏈全環節看(圖1),問責典型案例的違規行為可清晰對應各關鍵節點,形成較為完整的風險鏈條。在項目資金籌集環節,違規使用融資工具借款用于項目建設是主要違規點,例如違規捆綁包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違規籌資、墊付資金實施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項目、地一級開發項目、安置型商品房項目等,突破合法合規融資邊界獲取資金,本質是在源頭環節違規擴大資金供給。在項目資金流轉環節,集中體現為“國企墊資代建”和“違規要求金融機構墊付資金”,前者是政府指令國企提前調配資金支撐項目,后者則是要求金融機構臨時墊付,兩者均脫離了政府舉債的法定框架,打破了資金正常流轉秩序。在項目資金使用環節,違規表現為“違規占用”和“違規使用”融資資金,如占用國企資金統籌使用、融資資金偏離約定用途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屬于資金分配使用中的權屬與用途失控。在項目資金清償環節,突出表現為“虛假化債與數據造假”,通過借新還舊、協議造假等方式掩蓋債務實質,阻礙資金正常回收與債務清償。結合以上分析,問責典型案例違規行為分類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表2):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中發〔2018〕2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18〕46號),隱性債務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一是在法定債務限額之外舉借;
二是直接或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
三是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隱性債務違規行為的演變軌跡清晰可見:早期多以顯性違規為主,政府直接出具承諾函、擔保函等文件,為融資平臺或項目融資“背書”,此類行為形式較為直白;近期違規行為更趨隱蔽,新增隱性債務常通過財政補貼等隱蔽方式承諾還款,以及虛假項目包裝等方式,將政府償債責任隱藏在復雜交易結構中。這種演變既反映監管壓力下的違規行為異化,也為隱性債務治理帶來新的挑戰。一是發展訴求與財政約束的失衡。傳統的政績考核體系側重經濟增長、項目建設等顯性指標,部分地方黨政干部為追求短期政績而忽視債務風險。并且在現有財政框架下,工業化與城鎮化加速推動地方政府承擔大量基建、民生等剛性支出。地方政府既要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又缺乏可持續的融資渠道,最終發展沖動突破了財政承受能力邊界。二是政企邊界與權責劃分的模糊。城投公司作為地方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重要抓手,存在“政府點菜、企業買單”的錯位。政府以行政指令將公益性項目交予城投,實質是將政府責任轉嫁。這種邊界不清使得城投公司背離市場化主體屬性,淪為“財政的錢袋子”,既擾亂企業市場化經營秩序,也成為隱性債務滋生的重要誘因。三是監管效能與違規行為存在博弈。部分地區抱持“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僥幸心理,通過非規范文件為違規行為提供隱性支撐,試圖規避監管約束。此類行為反映出監管末梢效能仍有不足,政策執行的“最后一公里”尚未完全打通,需進一步強化全鏈條監管的落地實效,筑牢隱性債務防控防線。當前,地方政府在債務化解與經濟發展中面臨一邊化債、一邊新增的現實挑戰,亟需通過機制創新實現風險防控與發展動能的協同提升。構建以國有企業為核心的“國有資源—資本轉化—反哺財政”閉環體系,正是破解這一難題的關鍵。該體系通過財政與國企的系統性協同,既守住債務風險底線,又激活國有資產效能,形成“小循環”支撐“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格局,湖北大財政體系建設、甘肅“財政+國資”模式等實踐已初步印證其有效性。實踐過程中,圍繞“遏增化存”,關鍵在于筑牢三道防線:閉環體系的核心是依托國企市場化運作實現資源增值,而非將國企異化為財政的“錢袋子”。需嚴格界定政府與國企的權責,政府以出資人身份履行監管職責,不得通過行政指令要求國企墊資代建、違規融資,確保國企在經營發展中遵循市場化原則,以經營性項目收益而非財政兜底作為償債基礎,從根源上切斷隱性債務的傳導鏈條。這就要求地方黨政領導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摒棄唯GDP論的政績導向,將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作為首要目標,合理規劃城市建設和項目投資,避免盲目擴張和過度舉債。要根據地方財政實力和償債能力,科學安排項目建設時序,確保項目投資與財政承受能力相匹配。進一步要求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財政預算法,將所有財政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確保財政資金規范使用。對于公益性項目建設,要通過規范的政府債券等渠道籌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杜絕通過國企、金融機構等違規融資。一方面,財政對國企的補助需符合《預算法》及隱性債務治理要求,做到“三明確一禁止”:明確預算管理:補助資金必須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撥付;
明確用途限制:補助僅限用于公益性項目運營補貼、科技創新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償還債務或投資市場化項目;
明確市場化原則:國企需通過市場化經營自負盈虧,財政補助應基于績效考核結果,避免“兜底式”支持;
禁止隱性擔保:不得以財政資金為國企融資提供承諾函、安慰函等變相擔保。
另一方面,國企反哺財政需構建收益反哺體系。國企按規定比例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補充民生支出。資金管理必須嚴守“預算約束”與“用途剛性”。上繳收益需全額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挪用或違規用于政府性投資項目等非民生領域。建立專項審計機制,定期核查資金流向,確保專款用于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強化“取之于企、用之于民”的政策導向。嚴禁國企以“收益上繳”名義變相承擔政府支出責任,防止資源轉化過程中形成新的隱性債務。推動城投實現真轉型,推動國企實現質效提升的高質量發展,是從源頭上切斷隱性債務滋生的核心防線。通過強化國企市場競爭力與財務穩健性,使其擺脫對政府信用背書的依賴,從“被動承擔債務”轉向“主動創造價值”,從根本上避免新增隱性債務。一是聚焦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集中資源深耕與地方發展契合的實體經濟領域,如公用事業運營、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通過專業化經營提高資產收益率。嚴禁國企脫離主業參與政府違規代建、融資擔保等事務,以可持續的經營性現金流覆蓋自身債務,減少對財政補貼的依賴。二是深化改革增強內生發展動力。推進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與市場化經營機制建設,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董事會決策、經理層執行、監事會監督的治理結構,避免行政干預主導經營決策。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優化股權結構,提升市場化運作水平,將國企打造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三是構建完善穩健風險防控體系。國企需建立科學的投資決策機制,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與收益評估,杜絕盲目擴張導致的債務風險。強化財務剛性約束,合理控制資產負債率,將負債規模與盈利能力、現金流水平相匹配,優先通過留存收益、股權融資等方式補充資金,減少對債務融資的過度依賴。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治理和防范,既是對歷史責任的深刻回應,更是對民生福祉的長遠守護。財政部通報的典型案例,提醒著每一份權力行使當懷敬畏,每一次資源調配需守邊界。如同“行船防暗礁”,既要警惕明面上的“險灘”,更要防范隱蔽處的“漩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