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丨【城投薪酬系列】專題三:企業負責人及董監高薪酬設計要點(下篇)——監事&高管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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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丨【城投薪酬系列】專題三:企業負責人及董監高薪酬設計要點(上篇)——企業負責人&董事
(三)監事會
圖3-3 監事會構成
1、監事薪酬由誰定
2、薪酬結構與薪酬水平
(1)監事會主席
(四)高級管理人員
1、薪酬由誰決定
2、薪酬管理職責劃分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基薪+年度績效薪金+中長期激勵+福利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結構設計應充分發揮各薪酬單元的功能作用,綜合考慮固定薪酬與變動薪酬、即期薪酬與中長期激勵、貨幣薪酬與福利待遇等關系,適度調控即期薪酬水平的增長,逐步加大中長期激勵的比重,強化薪酬延期支付的約束作用。
公司可根據國資委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狀況和行業特點,探索試行中長期激勵。公司擬訂的中長期激勵方案,應按國資委有關規定要求,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國資委審核批準。
(3)建立和完善福利保障制度
公司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國資委相關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交納社會保險,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規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等福利計劃。探索將高級管理人員福利保障納入統一的薪酬體系,統籌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職工福利保障水平關系。
(4)規范兼職取酬
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應在公司所出資企業兼職取酬。總經理不得兼職取酬;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特殊情況經董事會批準兼職取酬的,年度薪酬不應超過本公司總經理的年度薪酬水平。
4、薪酬水平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應重點考慮公司經營業績考核情況及效率水平、高級管理人員選聘的市場化程度、所在行業的競爭程度及市場開放程度、同行業或同類企業業績水平、公司內部改革和經營機制轉換進展情況、高級管理人員與職工的收入差距等因素,結合高級管理人員選聘方式分類確定。
一般情況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應在國資委的指導下,遵循《中央/省/市/縣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原則合理確定。由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聘任并簽訂聘任合同的高級管理人員,其薪酬可根據人才市場及公司情況,采取協商的方式確定。
高級管理人員以崗定薪、按績取酬。董事會應建立科學的高級管理人員崗位評估和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薪酬水平與崗位職責、個人業績相匹配,合理拉開總經理與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薪酬差距,避免高級管理人員之間薪酬水平平均化。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增長幅度不應超過公司實際經營效益(剔除會計政策調整、非經常性損益等因素)增長幅度。對公司業績特別突出的,由董事會提出,經國資委核準,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可在按國資委有關薪酬管理辦法測算水平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10%。公司實際經營效益下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不應增長,并視效益降幅適當調減。
5、國資委派的高管:以財務總監為例
? 薪酬由誰定
以《山東省省管企業財務總監用工薪酬管理辦法(試行)》(魯國資分配〔2006〕5號)為例,國資委向出資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其薪酬標準由國資委確定;財務總監的薪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由國資委委托任職公司發放和繳納,對財務總監實行聘任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國資委負責人簽發財務總監聘書,任職企業受國資委委托與財務總監訂立勞動合同。
? 薪酬水平
財務總監薪酬水平與任職企業負責人副職平均收入大體相當,與派駐企業規模適當掛鉤,經嚴格考核,薪酬水平與崗位業績掛鉤。對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財務總監予以獎勵,對履行職責情況較差的財務總監適當懲戒。
? 薪酬結構
財務總監薪酬一般不超過派駐企業法定代表人薪酬水平,計算公式為:
財務總監薪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特別獎勵
基本薪酬=上年派駐企業法定代表人年平均薪酬×80%×60%×調節系數,調節系數的取值范圍為0.9-1.1,每年核定一次,按月發放。在企業負責人薪酬確定之前,財務總監的基本薪酬暫按前年度測算標準預發。上年企業負責人平均薪酬確定后,經省國資委審核確認財務總監基本薪酬后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績效薪酬與財務總監的考核情況掛鉤,根據省國資委對財務總監的考核結果一次性支付,具體考核辦法由國資委另行制定。
對財務總監在聘任期內工作業績突出,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貢獻的,由國資委給予特別獎勵。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十九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關于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的審核、執行、備案,具體流程是怎樣呢?
圖4-1 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審核流程
我們以江蘇省省屬企業為例,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審核流程,參考辦理步驟如下:
第一步,省屬企業提交審計報告,根據文件規定測算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標準,經委務會審核通過后報省薪改辦;
第二步,根據省薪改辦復函,通知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標準及辦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兌現工作;
第三步,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兌現方案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四步,省國資委匯總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備案信息報省薪改辦審核;
第五步,經省薪改辦審核通過的省屬企業負責人備案薪酬。
(二)其他董監高人員薪酬水平審核流程
對于非組織任命、不屬于國委派的,由城投(集團)公司考核業績的董監高人員,其薪酬由城投(集團)公司董事會負責,履行企業內部審批流程后執行,具體流程見下表4-1。
根據2023年新一輪國企改革深化提升相關會議精神,國有企業應持續深化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落實市場化機制,著力推動國有企業提質增效穩增長,國資監管機構和各級國有企業要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下更大力氣縱深推進國企改革。就薪酬改革而言,從戰略決策、制度建設到履行實施,都要對不同層級、類別的人員具體分析。以上關于企業負責人及董監高的薪酬設計思路仍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檢驗和精進,以推動企業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發揮薪酬激勵作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1]《關于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4〕12號)
[2]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9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3] 《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
[4]《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考分〔2017〕193號)
[5]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意見》(總工發〔2016〕33號)
[6] 《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4〕227號)
[7]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
[8]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2號)
[9] 《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國資發分配〔2009〕55號)
[10]《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內設監事會監事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贛國資考核字〔2019〕205號)
[11]《山東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外部董事、財務總監和外派監事薪酬管理的通知 》(魯國資考核字〔2013〕50號)
[12] 《山東省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魯國資分配〔2005〕5號)
[13] 《山東省省管企業財務總監用工薪酬管理辦法(試行)》(魯國資分配〔2006〕5號)